高等教育研究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
一、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在五天内给予答复。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及相关解决途径。
二、调解纠纷应遵循自愿、合法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,不得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。
三、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、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、清除隔阂,帮助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。
四、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,由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员签名,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。
五、调解不成的,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、仲裁和其他途径解决。
六、调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:
1、不得徇私舞弊;2、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;3、不得侮辱、处罚当事人;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;不得吃请受礼物。
七、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,调解应当三个月内进行回访,并做好回访记录。
八、调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高等教育研究所综治办
2014年3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