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 首页 >左边栏目列表 >规章制度  >> 正文

关于印发《高等教育研究所党费缴交使用管理制度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-07-10 10:28:37

​​江西财经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

 

高教党字[2017] 3

 

关于印发《高等教育研究所党费交纳使用管理制度》的通知

 

所属各部门:

    《高等教育研究所党费交纳使用管理制度》已经所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审定,现予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 

附件:高等教育研究所党费纳使用管理制度

 

 

 

高等教育研究所党支部

201778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抄送:组织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高等教育研究所党支部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201778印发

附件:

高等教育研究所党费交纳使用管理制度

 

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研究所(以下简称高教所)党费收交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党费收缴
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“税后”是指: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性绩效)之和扣除纳的各项费用(养老保险金+职业年金+绩效扣减项+个人所得税+医疗保险金)的余额。
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3000元以下(3000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(5000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(10000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,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全体党员中通报。申请中应写明困难的情况、申请少交数、申请期限。少交党费的,党费交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%,少交、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。少交、免交到期后,应按规定交纳党费,如需延期,应重新申请报批。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、上报工作,负责批准的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、回复工作。

第四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,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执行;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,其中,有固定收入的,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,没有固定收入的,按以每月不低于0.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。

第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,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,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,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,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。

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。

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在完成应交党费的基础上,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上级党组织。具体办法是:由党支部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在党员交纳一次性党费起10个工作日内,上交校党委组织部党费户。

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支部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、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,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,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第九条党费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高教所年度党建目标考核内容,鼓励先进,鞭策后进。

第十条 在一般情况下,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,每个党员应于当月5日前或参加党员活动日时把党费交纳给党支部。不得少或拖延。

第十一条 新党员的党费应以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日期开始交纳。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,预备期内,可以只交党费,不交团费。

第十二条 党员因公出差或因事外出、出境等,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,可以允许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。

二、党费使用

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一般应采取转账方式。在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,慰问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时可以从党费中提取并发放现金。不得另立名目从党费中发放奖金。

第十四条 确因党支部开展活动,必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,申请使用党费,列明使用原由,并按照财务规定提供正规发票,进行报账。

三、党费管理

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。党支部统一使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《党支部党费收登记簿》,把所有党员的计算基数、应缴党费金额记入《登记簿》。

第十六条 党费由党支部统一收齐,于每月收缴党费后5日内将该季度党员的党费全额转账至学校组织部党费账户。并把转账单上交组织部。

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情况。应当在党员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党费收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

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高教所党支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