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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财经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学术规范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2-02-24 00:00:00

       为了抵制学术不正当的学术行为,养成良好的学术规范,提高科研人员的政治素质、业务素质和学术道德修养,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崇高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 一、学术规范基本要求

       第一条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社会公德和学术惯例,自觉维护学术尊严。

       第二条 倡导良好学风,坚持“双百方针”。支持学术探索和创新。鼓励学术批评,提倡平等争论,不得武断压制和人身攻击。提倡科研协作,发扬团队精神。

       第三条 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,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,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,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推动者,严谨治学的践行者,反对各种不正学术行为。 严格遵守以下规则:
       (1)不剽窃、抄袭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;
       (2)不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变相一稿多投;
       (3)不伪造、拼凑、篡改科研原始数据和研究结果;
       (4)在科研成果发表时,如实规范署名,如实注明项目来源和类别;
       (5)以严谨、负责的态度对待著作的引证,在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成果时,严格注明引文出处,标注必要的注释,并列出相应的参考文献。

       第四条 参与各种评审、鉴定和评奖等活动,要公正、公平,提供客观、真实、详细的资料,反对虚报学习经历、学术成果及伪造作证材料,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,谨慎使用“国内先进”、“国际先进”、“填补空白”等词语,不得故意拔高或贬低他人科研成果;避免采用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各种行为。

       第五条 进行国内外合作交流时,切实保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技术秘密,有效保护知识产权;遵循诚信互利的原则,严格履行合同要求。

       第六条 研究生导师要指导和监督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、遵守学术规范。

       二、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办法

       第七条 高等教育研究所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术规范自查自纠活动,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情况严重者经所学术委员会认定,并报学校处理。

       第八条 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,经查实,视违规程度,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:(1)警告;(2)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科研奖励;(3)当年科研考核不合格;(4)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;(5)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降级任用。

       第九条 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,研究生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研究生本人交研究生部处理。



高等教育研究所
二○一○年五月